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结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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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结婚问题带来帮助。
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结婚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受继父母的教育,从法律上讲他们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父母子女,此时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不能结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都已经成年,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要看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经法律确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三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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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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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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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母的子女与继父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依据上述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子女未成年,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子女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解除。
2、离婚时,继父能否与生母争夺继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当然也可以与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3、继子女能否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如能,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据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继子女是可以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的,但办理程序和条件异常严格。
.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北京,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并须提供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申请人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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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与继父在北京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5)继父在北京有房产;
(6)公安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b.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的受理地点:入户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户政大厅。
c.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所需的文件材料:
(1)入户申请;
(2)继子女及生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父与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继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母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继父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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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上,“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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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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