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盖有公章的借条什么人负责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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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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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当事人盖有公章的借条什么人负责偿还问题带来帮助。
当事人盖有公章的借条什么人负责偿还

一、当事人盖有公章的借条什么人负责偿还

盖有公章的借条自然是单位负责偿还债务的,因为任何加有单位公章的文书就代表着是单位行使的相关行为,除非单位能够举证公司当中的有个别人员自己在借钱的时候冒用了单位的公章,但这是需要用人单位自己举证的,债权人只需要直接向公司索要相关的欠款即可。

二、什么情形下借条无效?

(一)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三)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四)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一般来说,借条上盖有公章的借条这就是属于公司的债务,公司的债务自然有公司负责还款。可是个人借款却冒用单位公章的这种案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那也只能是单位在履行了还款责任以后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债权人,只需要凭借借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人欠钱什么人偿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生活中的习惯都是这样的,但是会存在不少的阻力,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条例,否则事情的处理就会存在不少的争议,不过只要自己的操作合乎法律就可以,尽量避免非法要债的出现。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当事人盖有公章的借条什么人负责偿还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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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中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借贷等民商事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一概而论、自负盈亏,工程结算皆由李某个人负责。只有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才承担责任。
最后对此问题的回答切忌“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日;该工程项目实行核算、调动和聘用手续,挂靠人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其对外从事买卖、租赁。李某与该建筑公司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我所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顺利打败材料商的。对于挂靠施工人对外发生的民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这与是否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有关,与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以谁的名义有关,还与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有关,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案件中,原告是三个建筑材料商,要从多个角度考察分析。而作为被挂靠人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挂靠人的监督和管理,还要注意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从未盖章确认或参与履行挂靠人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由其挂靠的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二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主体,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该建筑公司从不参与,被告一为李某,被告二为某建筑公司。原告诉称李某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某建筑公司的内部员工,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该建筑公司对该合同毫不知情,亦从未参与过履行;且该公司对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在材料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生效,其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李某作为挂靠的项目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亦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任免,而不能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李某也不能以材料实际用于项目而逃避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交易的名义主体与实质主体是一致的。原告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李某主张权利,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不能认定原告在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由此可见、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严重瑕疵,购销合同与材料对账单都没有建筑公司的印章,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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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我们公司最近与另一家公司借钱,可是我发现欠条上并没有盖章,请问借条没有盖章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2]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 (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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