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赌博是刑事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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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赌博是刑事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存在法定的赌博的情形的,例如行为人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或者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或者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都会被认定为赌博罪,具体的赌博罪的处罚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行为人赌博是刑事犯罪吗?

一、行为人赌博是刑事犯罪吗?

如果是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博为业的,一般就是可以认定该行为人属于刑事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的治安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参与赌博是犯法的吗?

在赌博罪的认定中,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里的营利是从赌博本身获得财物的。如果是一些赌博游戏机以娱乐为目的,只收受门票或者贩卖游戏币营利,但游戏机本身的输赢并不能造成实际的财物营利或损失,则不构成赌博罪。

如果是开设赌场的,则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事业的,犯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赌博的、与赌头有利益勾结,在赌场从事违法工作的或者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的均构成赌博罪。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邻居乡亲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的。

赌博是刑事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认定行为人涉嫌赌博罪的,那么该行为人最低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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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赌博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
(一)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二)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三)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赌博罪 既然有个罪当然是刑事的。赌博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两种:  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相对来说是轻的,是违法行为,一般会被处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罚款,严重点的会处劳动教养  另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  另外,按报案人所说的,你亲戚也可能不是赌博罪,有可能是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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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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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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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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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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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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