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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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

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

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有4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为故意。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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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具体会被怎么处罚,侵犯通信自由罪又是什么,怎么定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3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主体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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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最近同学提了一个问题,那个问题比较难,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所以请问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是指的什么呢?
[律师回复]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其均属于一种无形产权。其客体与所有权的客体尽管性质相同,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这种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体。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独占性是完整的,即一个主体使用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同时同样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在客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物理现象上占有、使用等,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并不能同时必然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也相对困难。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泾渭分明的,正是这种客体的差别,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均有较大的出入。
但是,同样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同样是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的各类下位权利的核心内容各具有自身特点。如日本学者纹谷所言;“版权的人格色彩极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候,应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这实际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种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其本身就兼备了这种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不同侧重点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对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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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啊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构成的的条件是什么,我最近需要找这方面的资料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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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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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律规定侵占集体财产罪,即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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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2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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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的故意、实施了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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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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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
1、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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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在诉讼案由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不同的案由。但是,民事诉讼有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实务中法院可以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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