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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构成本罪以违反有关财会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办理。行为人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会凭证,其行为触犯了国家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具有违法性,这也是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2、行为方面。
(1)隐匿财会凭证的行为。
即以各种方式将公司、企业的有关财会凭证转移、藏匿或隐瞒起来的行为。各单位需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故意销毁财会凭证的行为。
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擅自毁掉应当保留的财会凭证的行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本罪属于情节犯。
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故意隐匿会计报告的金额超过50万元;拒不交出会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按照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不仅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经济犯罪,需要由公安机构的经侦部门负责调查。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要点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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