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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是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行政拘留的话,主要就是因为其行为拘留违反我们国家行政法律规定这样的一种状态,所以必须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方式,相对来说的话大概是在5天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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