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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被判处拘役或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犯罪嫌疑人有悔过情节,不是累犯在缓刑期间不会再犯,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生活的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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