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财产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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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更保全财产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可以不经过申请人同意更换保全财产。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是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财产,并不以保全申请人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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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保全财产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该规定精神,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是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财产,并不以保全申请人同意为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保全财产后的有效期是多久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三、打官司财产被对方保全了,如何解除

事实上,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但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否则会承担不利后果: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另外,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四、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再申请保全吗

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再申请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变更保全财产是否必须由申请人同意?答案是否定的,而在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若是有正当利益被保全人是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的。当然,因为对方申请保全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此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赔偿。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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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gt;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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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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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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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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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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