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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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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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此外,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一般的介绍嫖娼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也不排除实践中存在的貌似介绍嫖娼,但实为介绍卖淫者的帮助者,可以成为介绍卖淫罪共犯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介绍嫖娼行为中的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之间关系可能是复杂多样的,正确的方法是辨清介绍卖淫者和介绍嫖娼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介绍卖淫的共同故意。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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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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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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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四、强迫卖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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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判
[律师回复] 一、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涉嫌介绍卖淫罪会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最后的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相关的因素进行判决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介绍卖淫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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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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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介绍卖淫罪判刑标准,介绍卖淫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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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犯罪对象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等,对于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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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介绍卖淫罪改成介绍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一、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涉嫌介绍卖淫罪会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最后的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相关的因素进行判决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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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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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怎么量刑,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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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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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请问一下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2、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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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手中有不少女员工信息,有人为了能够赚钱,就通过婶婶的介绍,就进行卖淫了,主要是婶婶帮忙给介绍客户了,那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性质不同
组织卖淫罪为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
2、体系不同
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容留介绍卖淫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
3、量刑标准不同
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以经营按摩店、足浴中心、休闲屋的形式设立专门或主要进行卖淫的场所,后以主动招募或积极允许的方式收容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查明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除非是大型的犯罪集团,一般组织卖淫者不愿通过合法的途径设立正规的经营场所。
而由于容留卖淫是一种次要的辅助行为,收容者一般会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合法的营业机构,一方面从事正当合法的行业,另一方面以此掩饰其进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其次,审查行为人的经济管理方式。组织卖淫与收容卖淫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
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其为在卖淫活动中渔利,行为人一般会要求卖淫人员在收取卖淫所得后按既定条件直接向其支付现金,否则卖淫人员离开后将难以获得利益。
组织卖淫则相反,由于卖淫所得收入由组织者支配,组织者在经济管理上往往会制作台账,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次数、非法所得数额进行登记,以便分配违法所得并监管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
最后,查清卖淫、嫖娼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卖淫人员的陈述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其进行组织、控制的关键,不需絮说。
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不干涉卖淫人员的具体卖淫交易过程,所有嫖娼人员的陈述同意能直接地反映卖淫人员与收容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嫖娼人员陈述其直接与卖淫人员商量交易价格、将嫖资直接支付给卖淫人员,且在此过程中收容人员无强制干涉的,可证明收容人员并非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反之,则可证明收容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了组织。此外,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处理要注意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注意规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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