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
伪造证据罪中,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5)发生的时间不同。
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并不是只要伪造证据就可以构成伪造证据罪,而是伪造的一定是重要证据,这些重要证据足以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大的影响,因为当事人的伪造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防碍作用,或者干涉到了案件的走向,那么都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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