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一般认为其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但是,由于着手是划定未遂犯的处罚时期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将某种行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故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非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
(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即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2、犯罪未得逞
即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结果发生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特定行为结构的要求。在侵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结果并非经过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属于“未得逞”.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4)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侵害结果。
(5)“未得逞”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已经着手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因此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他们有共同点,也有异同点。如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犯罪但是最终没有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有可能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的,但是如果是客观的原因,那么就是犯罪未遂。而犯罪预备就表明当事人还没有着手实施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的处罚是会比较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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