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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调无事生非。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为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无事生非,故意伤害罪是事出有因。
2、寻衅滋事罪虽然是无事生非,但也是有一个诱因的。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不是所有的无事生非造成受害人伤害的行为都能为寻衅滋事罪。
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应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对故意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如果按寻衅滋事罪显然罪责刑不适当。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成群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输打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纠纷,借故惹事生非而实施上述行为,也认定寻衅滋事,除否矛盾的起因是被害人故意而为或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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