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会选择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
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按约定履行债务后,债务终止,债务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就会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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