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其次,见证人还需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最少为两人。最后,符合资格、数量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如果需要见证人的遗嘱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的立法目的,是考虑到需要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来体现公信力,要求现场见证,就是要确保立遗嘱人具有判断力,同时要排除是否有胁迫等,这是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兼顾。该遗嘱制作现场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不足两人,且并未见证遗嘱制作和签字的全部过程,故打印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补足该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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