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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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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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担保人的。有关担保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

在我国相关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这类举证需要相关的债权人进行相关的举证。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举证办理,根据相关的谁诉讼,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办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这类债务进行追要。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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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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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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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间借贷诉讼举证需要哪些证据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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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使录音成为有效的证据
1、合适的实际和地点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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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证据如何举证?
1、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原告(出借人)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对于被告(借款人)来说,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下文中,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民间借贷证据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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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款借据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款借据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款借据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
甲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出具本借据并达成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交付甲方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借款到期时,甲方应主动归还乙方全部本金。
三、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
四、丙方愿为甲方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日起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一切费用。
五、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归还乙方借款本金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本金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特别协定:
1、借款到期后,如甲方不能一次还清而归还部分的,应先作归还利息,归还利息多余部分作归还本金。
2、本借款丙方的保证是不可撤销的,并且无论甲乙双方历来对借款事宜是否作出 其他约定,只要不增加本协议中保证义务的,保证人仍在本借据书担保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七、其他约定:
八、本借据自己方将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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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借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款借据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款借据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
甲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出具本借据并达成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交付甲方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借款到期时,甲方应主动归还乙方全部本金。
三、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
四、丙方愿为甲方的上述借款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借款日起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一切费用。
五、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归还乙方借款本金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本金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特别协定:
1、借款到期后,如甲方不能一次还清而归还部分的,应先作归还利息,归还利息多余部分作归还本金。
2、本借款丙方的保证是不可撤销的,并且无论甲乙双方历来对借款事宜是否作出 其他约定,只要不增加本协议中保证义务的,保证人仍在本借据书担保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七、其他约定:
八、本借据自己方将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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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举哪些证据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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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规范,即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妨碍权利发生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应立足该实体法规范,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仅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要注意结果上举证责任和行为上举证责任的区别。
结果上的举证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规则,其必须自始至终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实质是指证明的必要性,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例如,在请求返还借款诉讼中,如果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被告就必须对“不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展开证明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负有这种行为上举证责任即证明的必要性的当事人是随着法官心证的游移而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结果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精准地判断此时哪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的必要,并及时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的释明,进而督促其举证。就这个意义而言,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官指挥诉讼的指向标,决定了行为上举证责任的走向。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指向标的作用,不能及时提示当事人就某个相关事实负有证明的必要,而简单笼统地以双方都有“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为由,听任当事人进行杂乱无章的证明活动,使庭审调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这是造成很多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的主要原因。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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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怎么来举证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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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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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借据怎么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 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
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样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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