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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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卖淫行为

这里的卖淫一般是指非法的易及猥亵行为,既包括同性之间也包括异性之间的非法性及猥亵行为。根据公安部对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二)组织卖淫的认定

这里的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招募是指在社会上物色、网络、招收、聚集多人的行为;强迫是指采取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实施某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采取欺骗、勾引或者诱惑的办法;容留是指为他人提供实施某行为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问题解答,本罪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其组织者的作用。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对他人卖淫活动没有实施组织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卖淫者之间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或者掩护,共同从事卖淫行为;卖淫者之间没有主从,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本罪论处。

组织卖淫的罪行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为都与卖淫有关。如果组织者采用了强迫手段,或者利用强迫手段实施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单纯实施强迫手段没有组织策划行为迫使他人卖淫的,一般情况下构成强迫卖淫罪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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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这项罪名和其他罪名之间的界限,需要注意犯罪活动中是否存在组织卖淫的故意和确实有实施卖淫的行为,还有组织卖淫的主体上与有组织性的犯罪集团之间的区分,以及在犯罪活动中可能会与强迫卖淫存在混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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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组织卖淫
[律师回复] 一、怎么看是否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1、看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看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犯组织卖淫罪会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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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未遂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的定义,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怎么量刑,组织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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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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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
1、组织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
2、组织行为的作用不同。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此,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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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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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如何量刑,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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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乱卖淫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怎么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参照罪名说明 一,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刑法对组织卖淫罪是怎么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之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怎么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参照罪名说明 一,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刑法对组织卖淫罪是怎么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之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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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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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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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该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会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该怎么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二、组织卖淫罪会怎么判刑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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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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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组织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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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律师回复] (一)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具有一致之处,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有组织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组织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后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且在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在后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由于二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但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幅度。
(二)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关键是:
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一般认为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什么叫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律师回复] (一)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具有一致之处,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有组织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组织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后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且在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在后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由于二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但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幅度。
(二)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关键是:
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一般认为只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什么叫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概念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等。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
1、组织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
2、组织行为的作用不同。本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此,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观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是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罚;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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