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可以寻找以下救济方法: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销;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男女双方的情形并不属于《民法典》之中规定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则不能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状。而对于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根据规定,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申请。
在我国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规定中,此时是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三种形式的,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意味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的,那么婚姻关系不存在,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无效婚姻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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