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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两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
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
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
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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