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有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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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可能前者更有利,也有可能后者更有利。具体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有利,需要结合实际的债务纠纷才可以确定。无法确定具体哪个更有利的,可以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
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有利?

一、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有利?

1、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可能前者更有利,也有可能后者更有利。

因为借条和欠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两者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而借条一般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只需要证明借款的事实即可。

2、不小心将借条写成欠条可以协商重新写一份借条。

协商不一致的,也可以在欠条上约定的期限到了之后要求对方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的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欠条书写时开始计算。

二、借钱不还怎么收集证据?

1、其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借款不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出具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证明存在借款事实,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但债务人并为还款。

(2)向债务人讨债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债务人拒绝还款的意思表示就会被记录下来。

(3)收集对方的财产信息,避免对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主要调查对方的账户、房子、车、公司股权等情况。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借款没有支付之前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1、借款没有支付之前借条有法律效力。

(1)对于一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和潜在风险,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注重借贷事实的真实、合法性,特别是在借款协议中应该尽量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同时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以及银行转账等证据,尽量留存,偿还借款后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借条,保留好还款依据。

2、恶意逃债可能会被限制行为。

银行对借款人几乎不会暴力催收,也不敢暴力催收,对于小额逾期,也很少去法院起诉,除了客户人群定位更加优质外,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贷款一旦出现逾期,借款人会被直接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征信黑名单。一旦进入央行黑名单,借款人在中国所有银行的贷款,无论买房买车、还是办理信用卡都要受到限制。一旦被起诉列入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借款人乘坐飞机、高铁,出国以及其他高消费都将受到影响。

借条、欠条都可以证明债务关系存在,但二者的适用场景不同。如果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权,可以向法院提交借条、欠条等的相关证据。若是对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有利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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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更有利?
如果打官司的话,往往是欠条更有利的,其实借条和欠条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出具欠条来证明债务人对自己负担一定的债务,此时也是可以将欠条当做证据使用的,具体的如果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更有利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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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高利贷,现在我要打官司,怎么办?
[律师回复] 借高利贷写了借条,债权人打官司能打赢,只是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条具备如下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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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借条算复利吗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法律规范,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严禁出现违法违规情况。若借款合同内对于支付利息的事宜未作详细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同时双方又未能就此达成进一步的补正协议,此时利息应依所在地或者双方的交易行为、惯例以及市场利率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予以确定。在自然人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原则上视同无利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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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高利贷而且写了借条,他们跟我打官司能打赢吗?
[律师回复] 借高利贷写了借条,债权人打官司能打赢,只是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条具备如下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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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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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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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上没写借款人的利息和利息,是否属于打官司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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