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问题带来帮助。
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一、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应当均等分配,除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适当照顾以及不尽抚养义务的人少分之外,按照下列继承人顺序继承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无效的遗产如何去继承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8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6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6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6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5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6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3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3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6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3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8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3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7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78****406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6****272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1****477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父亲去世后多久分配遗产?
父亲去世后可以立即对遗产进行分配处理,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继承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被继承人未死亡的,是不可以继承处理的,有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进行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父亲去世遗产分配如何进行?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父亲去世遗产分配纠纷怎么起诉
遗产分配纠纷的起诉流程是准备证据并制作诉讼状,证据和民事诉讼状交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即可。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7天之内会通知立案审查的结果,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原告要继续等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父亲去世了父亲的财产怎么分配?
没有遗嘱存在的。依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父亲去世公公的遗产,子女继承权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案情】张某与李明于2001年结婚。李明有兄妹三人,但其哥哥姐姐长期旅居国外,只有他与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07年年底,李某去世,留下住房和存款共计50余万元。因为李明的哥哥正在住院动手术未能回国奔丧,李某的遗产就一直没有处理。2008年秋天,张某因为不能容忍李明感情出轨而与其离婚。2009年5月1日,李明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9月份,李明的哥哥姐姐回国处理其父遗产,二人不同意分给张某遗产。张某以随李明与李某一起生活了近7年,尽了一个儿媳应尽的孝道为由,向提讼,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评析】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因为张某和李明已经离婚了,已不再具有“儿媳”身份,自然不能通过“继承”和“转继承”来获得“公公”的遗产。但是,在2007年年底李某即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也应从此开始。这时候,李明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张某与他的共同财产。因李某没有遗嘱指定,张某与李明也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张某有权要求从李明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法律界网站提示】本案中一定要搞清楚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遗产的分割发生在张某和李明离婚之前。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3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父亲去世财产怎么分配?
遗产分配没有遗嘱存在的依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母亲去世,继父能继承父女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父亲去世,遗产继承如何分配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