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不还人在外地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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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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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别人欠钱不还人在外地的,此时债权人是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的,此时债权人就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的,具体的别人欠钱不还人在外地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别人欠钱不还人在外地怎么办?

一、别人欠钱不还人在外地怎么办?

债务人在异地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欠银行贷款还不起要坐牢吗?

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怎么办?

1、向身边人求助

当您还不了贷款时,则只能尽可能向身边人求助。所以,建议贷款人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去申请贷款,不要盲目的只为申请了还不了再说。

2、向银行申请展期

贷款机构多次追索借款未果的话,权利人会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以便还清剩余欠款。但对于借款人来说,此办法可作为下下策。要知道,逃避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事出有因,可以提前三十日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银行调查属实,且认为符合条件的话,会予以批准,且降低您每月的还款额度,贷款期限也会顺势延长。

3、与担保人共同承担借款

对于欠银行贷款而还不上的情况,原则上说属于民事纠纷,不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但大家不要以为这样就高枕无忧了,即使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但是银行获得了法院的有效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排名房子、车子等等。若是,当事人恶意不还银行贷款的话,则此时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种情况下,就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对于别人欠钱不还人在外地怎么办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就是可以立案处理的。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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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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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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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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