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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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

一、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四)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五)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六)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无论是诈骗案还是其他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被从轻处罚的情节非常多,除了以上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在量刑时都会综合考虑到这些因素。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集资诈骗是属于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侦查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为三十七天,如果超过了时间还没有找到证据,那么就只能对当事人进行释放,如果还需要侦查的,就必须要改为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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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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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要考虑什么细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份转让要考虑哪些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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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是法官
[律师回复] 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却可以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犯罪手段常常成为刑罚裁量的重要酌定情节。如以普通方式杀人和以残忍手段杀人就分别显示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情况如何,也往往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盗窃一般财物和盗窃国家救险、救灾物资,就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对于说明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关键意义,因此,具体犯罪的实际危害结果怎样,对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犯罪的时间、地点。尽管对于绝大多数犯罪的成立来说,时间、地点并无决定意义,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却有助于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
  (5)特殊情况。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指某些可能影响我国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情况。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有利于我国的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等活动,而特许的酌情灵活裁量刑罚的情况。
  (6)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如何,往往直接显示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例如,基于家庭经济拮据而贪污公共财物和为了吃喝玩乐而贪污公共财物,前者表明行为人尚有可宽宥之处,而后者则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卑鄙污浊。
  (7)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一个人的品德操行是通过平日的一言一行表现出来的。例如一个人平时总是表现良好,因临时起意偷窃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另一个人一贯好逸恶劳,偷窃了他人同样数额的财物,这也说明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8)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如何,对于了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改造难易程度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如甲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乙犯罪后矢口抵赖,拒不供认,只是在迫不得己情况下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甲、乙两人犯罪后的前述不同表现,就显示了他们轻重不同的主观恶性。上述即为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量刑会考虑家庭情况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量刑会考虑家庭情况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量刑是一个复杂的司法行为,主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从轻处罚情节、累犯、主犯等从重情节;但是必要时也有可能考虑家庭因素的。
比如子女还小,被告人是唯一抚养人的肯定要考虑,但子女小,只是酌定情节,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可能判处判刑的案件,考虑的这一情况,可能宣告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考虑到这一情节,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案件通常会伴随民事诉讼。在判定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会酌情减轻刑罚。
如何取得谅解,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达成,也可能以情理达成,也有可能即使完成了民事赔偿也得不到谅解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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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涉嫌诈骗罪量刑时需要考虑哪些情节?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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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时会考虑家庭情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量刑是一个复杂的司法行为,主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从轻处罚情节、累犯、主犯等从重情节;但是必要时也有可能考虑家庭因素的。 比如子女还小,被告人是唯一抚养人的肯定要考虑,但子女小,只是酌定情节,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可能判处判刑的案件,考虑的这一情况,可能宣告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考虑到这一情节,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案件通常会伴随民事诉讼。在判定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会酌情减轻刑罚。 如何取得谅解,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达成,也可能以情理达成,也有可能即使完成了民事赔偿也得不到谅解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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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房合同时要考虑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公摊面积
关于购房合同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也有不少开发商常在“公摊”上大做文章。
所以在关于公摊面积的问题上,购房者需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确定公摊的具置。
这里购房者需注意的是,买房时楼盘所赠送的面积,均不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切不要被开发商以赠送公用面积来混淆概念。
为了避免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出现,购房者应要求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清楚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还是以双方重新测绘的面积为准,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交房时间
我们在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因为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的事例频频出现,开发商常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房时间,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或是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这里请您一定要注意,若是购房合同中出现“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例,购房者应要求删去这样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可能会以这样的借口延期交房。
另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确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关于“五证两书”
一个合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以您在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审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证件。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其中您要着重留意商品房的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如果您购买的项目是现房,开发商跟您说这个房子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应该要求开发商出示其他证件。
销售许可证如果你看到过原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销售许可证号,查看是不是跟审批的范围相一致。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
“二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日后可以作为出现质量问题按约维修的重要凭证。
关于物业
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除了要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质信用进行一个了解。
另外,小区的物业收费具体标准不是物价局给定的,小区物业服务内容不一样,服务等级不一样,其收费标准也不一样。
如果购买商品房,不问清物业费,在住进新房后又后悔物业费高了,那就来不及了。
所以,购房合同中是否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也是您要注意的一点。
关于装修标准
购房合同应明确说明房屋的装修标准,一些关于质量细节要求的描述均要写进合同。
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
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
门、窗、家具瑕疵;
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若是您购买项目是精装修房,那么一定要注意购房合同里是否对装修的标准一一说明。
装修所使用的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等,开发商不可含糊表述,一定要标明使用品牌,甚至包括用料颜色等。
关于补充协议
在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一是签订认购书,二是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
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楼盘项目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都可以以“补充协议”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最后,为您附上买房签合同流程:
购房者认购、购房者交定金(拿收据);
开发商下载网签合同,双方进行签合同,购房者交首付;
开发商将首付款打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商下载备案单并打印备过案的合同;
通知购房者再次签订备案合同;
开发商将备案合同送到房产局审核盖章、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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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嫌诈骗罪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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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但是考虑到今后可能涉及到遗产税等问题,现在考虑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当初购买新房的时。请问这样可以吗?需要办理什麼手续吗,在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候我把我和父亲的名字一起写了上去了
[律师回复]
1、如果开发商还没办理你购房的鉴证手续,并且你们签署的预售合同不是网签的,只要开发商同意,则可删减。
2、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鉴证手续,或者你们当地签预售合同已经采取了网签,则不能删减。房屋鉴证手续,就已经相当于房屋的产权权属(预)登记,房管局自那开始,该房屋的权属人情况已经记录了,并且开始有了档案。如果你要删减权属人,则需要办理权属人变更(交易或赠与等等方式)手续(交易手续一定要取得房产证后方能办理)。
3、如果网签预售合同了,但为办理鉴证手续的,开发商同意,亦可删减。开发商配合的话,可与你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原合同作废,对房管局则报备你“违约”不购买即可了。但这种做法,一定要你和开发商的关系很好。一方面,开发商要不怕麻烦,毕竟已经在房管局“挂了号”的事情,要有许多手续要处理,而且账目也要做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要开发商真的值得你相信(因为开发商要先向房管局报备你违约不购买了后,才可办理新的买家的网签合同和鉴证手续。如果开发商一旦不守信,你签了接触合同的相关文件后,他们另售他人都是合法的)。法律上,你父亲和你的财产不是同一个家庭的财产(虽然在现实里,我们更多的认为父子/女就是一家人),所以,涉及到财产的房屋权属,你父亲要把他的那部分给你,则只能通过“赠与”或者“交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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