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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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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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一、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2、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扩大了我国法律对财产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解决新产生的纠纷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长子是否可以多继承遗产

若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情形的,则可以多分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遗产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割;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私生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私生子可以继承遗产。

1、父母去世,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中,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不过私生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子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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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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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虚拟财产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虚拟财产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问题解答如下, 虚拟财产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中华惹您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牛郎和织女是一对夫妻,牛郎虽然已经结婚生子,但十分迷恋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作为一名骨灰级玩家他每天花大量的时间玩网络游戏,为此也花费了很多金钱。在游戏中他认识了女玩家赵小姐,双方情投意合,在网络游戏里结为“夫妻”。由于在网络游戏里配合默契,牛郎和赵小姐得到了游戏里的最高装备“倚天剑”。在游戏中,有玩家愿意出5万元人民币购买倚天剑,但他俩一直没舍得卖。后来牛郎因意外事故去世,赵小姐和织女都认为倚天剑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虚拟财产继承一起双方的争议。为此,双方到要求继承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倚天剑”。
织女能否继承“倚天剑”,关键还要看“倚天剑”是否属于牛郎的遗产。
可见,网络游戏中的“倚天剑”就属于第七款规定的“公民其他合法财产”。而且牛郎为了得到这游戏装备“倚天剑”,不但付出了耗费了大量时间、脑力和体力劳动,而且支付了上网费用和游戏卡充值费用。所以说,牛郎为了得到这“倚天剑”是支付了对价的。倚天剑是牛郎在游戏中通过劳动得到的,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属于合法财产。所以游戏装备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应当属于玩家所有的无形私人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由它的继承人继承的。
因此,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都是牛郎生前的合法财产,随着牛郎的去世即转化为他的个人遗产。织女作为牛郎的合法妻子,依法可继承他的遗产,因此“倚天剑”应该归织女所有。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倚天剑”是牛郎与赵小姐共同努力获得的,是二人的共有财产。织女只能继承属于牛郎的共有份额,其余份额归赵小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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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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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一些虚拟财产继承现存问题 ,我朋友的父亲最近去世了,他留下的虚拟财产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作为虚拟世界的外来者,个人一般只能以“用户”的名义进入互联网络,而个人向用户转变的关键环节就是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用户服务协议》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前者侧重于(但不限于)规范各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侧重于(但不限于)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鉴于两者通常发挥着相似且互补的功能,本文将其统称为“用户协议”。在缺乏国家正式法律规制的虚拟世界中,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虚拟财产继承的首要法律依据。正因为此,在QQ号码继承争议中,腾讯公司径自援引《腾讯服务协议》(含附件《QQ号码规则》),根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的约定,(19)认为死者徐先生的QQ号码只能由其自己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王女士均无权主张。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只要对国内外各大网络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地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户协议实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的全部或一部,以规定其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当事人必须点击同意键后才能订立的“点击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本文拟采用格式合同的一般操作程序加以检讨,以期妥切处理用户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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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不是可以继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虚拟财产是不是可以继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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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们老家有个朋友去世了,他在网络上有一笔虚拟财产,卖掉能换不少钱,所以想问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以吗?
[律师回复]
1. 法律尚处空白
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
4.04亿。截至今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但按目前的规定,网店不能继承。如今,无论是个人qq聊天记录、电子邮箱里的文件和信息,还是耗时花钱得来的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以及耗费心思与精力写下的博文……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品,正成为人们的一种数字财产。绝大多数网友希望在去世后,自己的博客、qq空间等能够继续存在或者留给亲人朋友,代为保管,希望亲人、后人能够通过那些记录,一起分享曾经的喜怒哀乐。
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造成了网络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无法实现。
2. 网络遗产继承服务在国外已有先例
在国外,已经存在一批专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可以提供遗嘱类文档、个人信息账号、保密文件保存以及认证发送信息的服务。人们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在缴纳年费的条件下,可享受密码托管、网络内容备份等服务。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网也曾公布过类似的政策。该网站系统关于去世用户账户有两种可选对策:要么删除账户,要么保留账户供“缅怀”之用。这意味着逝者的账户依然存在于网站的系统中,而且其他用户还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还有部分主流社交网站也在升级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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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他在网上有虚拟财产,我想了解一下那个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案件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在移动互联网和电子支付逐渐普及开来后,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使用手机支付,越来越多的商家在接受手机支付,出门不用带现金,而是带个手机就能走遍天下,购物消费通过手机支付即可完成,也正在成为现实。手机支付属于电子货币范畴,可以归为“虚拟财产”,乃是现实财产的虚拟化,因其是跟线下银行账户捆绑,需用合法身份手续开通办理,且均有明细的流水记录,容易追根溯源。
  对于虚拟财产继承案件,也是非常现实,甚至有些急迫的问题。毕竟互联网发展已有时日,包括电子货币在内,各种各样的网络虚拟物品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许多人都拥有多个虚拟物品,且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构成了网友的虚拟财产。而且,部分虚拟物品的价值很高,要是所有者死亡,就会面临继承难题,如何才能留给家人,避免被遗忘,或者被网络公司收回、注销掉,则变成网友的焦虑。
  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和继承方面的分歧,主因还是社会认知和法律的滞后,没有跟上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因此,需要考虑互联网已全面普及,公众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至深,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给予网络虚拟财产合法身份和地位,将“网络遗产”纳入法律保护,让公民可以依法继承相关“网络遗产”。
  从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看,将有越来越多的物品被虚拟化,虚拟财产的覆盖范围将越来越广泛,其在社会财富中的占比也将越来越高,法律必须尽快跟上来,界定虚拟财产的各项合法权益。前不久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将“Q币”、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纳入民事权利客体,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乃是对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的价值认可。而通过法律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符合互联网时代的财富价值观,不仅有利于网友依法维护虚拟财产权利,也给虚拟财产的继承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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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玩家辞世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爆炸式的增长,拥有虚拟财产的网民也越越多,一个人混迹网络越久在虚拟世界留下的“财富”也越越多,对于虚拟“财产”,目前互联网企业一般只是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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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其基本原理和性质,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并不相互抵触矛盾。相反,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特征相符,只要是密秘地窃取了他人的虚拟财产,就完全可以适用盗窃罪法条对其定罪处罚。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笔者认为,QQ号码及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应该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支配,应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它财产。
成都市中院审理的盗取游戏金币后转卖案主审法官称,向某、王某二人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游戏玩家可以对其占有、支配和处分。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有其价值性,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因此,此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案例看,虚拟财产至少在两个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联系,具有现实性。
第一 游戏玩家为了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大量游戏时间,而且必须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对等的等价交换关系,比如电信公司出售的QQ币为每币一元。因此,这些财产的形成具有现实价值。
第二,这些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他人购买这些财产,需要付出与虚拟财产形成价值相当的现实价值。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转化为现实价值。在游戏中,如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一把屠龙刀价值5000元。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这些财产,就必须支付人民币相应价款,才能取得。
第三,我们认为,玩家通过支付对等价获得的虚拟财产,具有完全的产权,如移动或固定电话机对自己的电话号码及预交的话费拥有绝对支配使用产利,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偷盗了机主的信息并将机主的话费转账或变卖成游戏币非法获利而认为不是密秘盗窃他人财产。
因而,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对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事实上已广泛交易的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性,并对虚拟财产予以立法保护,是当前形势下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也是立法成熟和科学保护数据安全的必然趋势,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这样,才能把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盗窃罪予以严厉打击,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能名正言顺。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同,当然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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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遗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遗产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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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亿。截至今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但按目前的规定,网店不能继承。如今,无论是个人QQ聊天记录、电子邮箱里的文件和信息,还是耗时花钱得来的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以及耗费心思与精力写下的博文……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品,正成为人们的一种数字财产。绝大多数网友希望在去世后,自己的博客、QQ空间等能够继续存在或者留给亲人朋友,代为保管,希望亲人、后人能够通过那些记录,一起分享曾经的喜怒哀乐。
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造成了网络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无法实现。
2.网络遗产继承服务在国外已有先例
在国外,已经存在一批专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可以提供遗嘱类文档、个人信息账号、保密文件保存以及认证发送信息的服务。人们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在缴纳年费的条件下,可享受密码托管、网络内容备份等服务。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网也曾公布过类似的政策。该网站系统关于去世用户账户有两种可选对策:要么删除账户,要么保留账户供“缅怀”之用。这意味着逝者的账户依然存在于网站的系统中,而且其他用户还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还有部分主流社交网站也在升级相关的服务。
你好,这两天我朋友说他爸爸过世了,然后在办理财产,所以我就想打听打听财产继承声明如何写?
[律师回复] 声明人: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
我(们)声明人是_________、_________的子女,系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的父亲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我们的母亲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去世,他们生前均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他们是原配夫妻,生前共有5个孩子,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他们去世后遗留有下列财产: 坐落于____幢____单元____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 ____________)
上述房产是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他们各自在上述房产中的产权份额是他们各自的遗产。因他们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我(们)作为他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他们的上述遗产,现在我(们)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声明如下:
1、我(们)自愿放弃对我们父母遗留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2、放弃继承权系我(们)本人自愿,我(们)清楚放弃继承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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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账号和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继承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和虚拟账号和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这个问题,但法律上还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以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人基本上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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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和厘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等,以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认定和规制。
其次法律还应依据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等特征明确规定相应的评估、分割和处置等条款,使其真实价值和相应的权利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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