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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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想要书写的欠条有效,需要写明欠款人、债权人的姓名、名称等的基本信息,且写明具体欠了多少钱、因为什么欠的钱。如果对怎样打欠条具有法律效力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怎样打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一、怎样打欠条具有法律效力?

1、若是想要书写的欠条有效,需要写明欠款人、债权人的姓名、名称等的基本信息。

只要写把欠款的原因、款数写清楚,欠款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谁欠谁,时间的起止,时间的累计,拖欠金额的累计,最后签章(如是个人需按手印在名字、金额、时间上全部按)。这样基本可以保障这份欠条可以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欠条内容: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欠条格式:欠据为(事由)欠(债权人)人民币(金额)元,立此为据。立据人年月日。

二、借条和欠条有不同?

借条和欠条存在区别,具体的区别包括产生的原因不同、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不同等。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3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三、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哪个有利?

1、打官司借条和欠条可能前者更有利,也有可能后者更有利。

因为借条和欠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两者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而借条一般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只需要证明借款的事实即可。

2、被人借走钱没有借条,债权人需要收集除了借条之外的其他证明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

(1)对于借贷关系而言,借条是十分有利的证据;

(2)录音录像,那怕是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目前法庭也是会采信的。

(3)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也是证据之一。又如银行的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双方往来的短信、QQ留言等,都是合法的证据,可以加以采集。

3、要回欠款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可以分以下几步: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申请;

(2)起诉。书写起诉状,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

(3)法院审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辩论,根据事实进行判决。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

欠条一般有债务人书写,为了减少债务纠纷发生的概率,在债务人书写好欠条之后,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判断该欠条是否有效。如果对怎样打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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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签字,最好是按上指纹。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2、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用数字标注后再用中文繁体字书写。3、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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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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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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