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天数如何计算的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人的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
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二、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区别
1、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作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除了行政拘留以外,还包括有罚款、警告等处罚。
(1)行政拘留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行政拘留的处罚权目前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作出,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罚款、警告等处罚,但无权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2)行政留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都无权设定。
(3)单个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多个行政拘留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
2、治安拘留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的行政拘留,是行政拘留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拘留还包含了违反其他行政法律被处以的行政拘留。比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等被处以的行政拘留。单个治安拘留的天数最长不超过15日,多个治安拘留合并处罚的天数最长不超过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而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被拘留人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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