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有继承权。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是子女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便生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是有继承权的。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生父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是享有继承权的,且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如果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则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则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因为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或者生父母立遗嘱将遗产留给被收养的孩子的,则孩子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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