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何时算是成立呀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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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合同何时算是成立呀相关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何时算是成立呀

一、借款合同何时算是成立呀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借条是否算合同

借款借条算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借款合同何时算是成立呀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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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要立一份遗嘱,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请问律师婚前房产怎么立遗嘱喃?
[律师回复]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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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手里有一笔资金继续补充,现在来找我借钱,我提出要写一个借条,问下借条注意事项有哪些呀?
[律师回复]
一、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2、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3、如果写明还款日期的钱,建议你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催要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催要你要有催要过的证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钱,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是一般,并非绝对,所以建议还是要争取两年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或催要。
4、如果你们之间约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条上说明,因为无约定利息往往视为没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款的注意事项:
1、借给谁就让谁打借条,不要把钱借给张三,而让李四打借条。这看似是不可能的,但实践中却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而且,这种做法极容易出纠纷。虽然钱可能是李四实际用,张三也是说李四用这笔钱,张三代借,但既然你不认识李四,你的钱又是给的张三,你就让张三给你打借条。即便你认识李四也不行,你的钱给的谁就让谁打借条,这样不会出差错。因为到时候你起诉李四,李四说虽然是他打的条,但是他实际没有从你手里拿钱,张三可以作证,你起诉张三,你没张三打的条,你怎么起诉张三?不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事实求是最好。
2、如果你借出去较大额的钱,一般是从银行提款,提款的小票留好,和借条一起保留,作为一个辅助证据。
3、如果你是往外借钱,记住,借条只能打一张。你会问,我借一笔钱,怎么可能会打两张借条?我给你说一个真实的例子,当事人和我说的,甲到乙家借一万钱,乙给甲准备好了钱,甲点了一遍,钱数对,之后拿起笔给乙打好了借条,递给乙看了看,乙说甲打的借条不对,因为借条上没有写利息。甲把打好的借条就放到了桌子上(或揉了揉扔到了乙家的废纸篓里),然后重新打了一张带利息的借条,打借条的过程中,甲把原来那张借条碰到了地上,但没有在意,一个月之后,甲给乙还款,甲抽回借条。一年之后,乙以甲尚未还款为由,起诉甲,甲回想了事情经过,说乙手里有甲的两张借条。到底是甲在捏造还是乙在捏造谁也不知道,为避免类似纠纷,借款时一定注意这样的事。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资金出现了问题,然后就想提前跟大家咨询一下借条与借款合同咋写?
[律师回复] 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 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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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算是成立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算是成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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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能不能成立借款合同成立与否?
[律师回复]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官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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