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权转让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民间借贷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民间借贷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可以进行转让。
在转让民间借贷债权时,并不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所以,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给债权受让人的,出借人不必因此受到约束而不敢轻易转让债权。
但是出借人在转让民间借贷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只要出借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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