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他人侵占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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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被他人侵占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因为侵占罪是属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所以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然后直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若是依旧不知道房屋被他人侵占如何处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房屋被他人侵占如何处理

一、房屋被他人侵占如何处理?

房屋被他人侵占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非法侵占他人房屋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房屋被侵占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三、房屋被侵占找哪个部门打官司?

当事人的住房被侵占,可以按以下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住房被侵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房屋被他人侵占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非法侵占他人房屋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房屋被侵占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被他人侵占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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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上海市路村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上海市路村号室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区路弄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二、三于取得原告居住地路弄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路弄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被告一的妻子)、(被告一的儿子)、(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年月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年月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年月日诉至区人民后,通过调取了区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沪安()拆协字第、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年月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区马当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户口在区路)、(户口在区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支持原告诉请。
上海市区人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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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房屋有起诉时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侵占他人房屋有起诉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是指由于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请求权。消灭时效因其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又称为诉讼时效。
众所周知,不动产一般是指厂房、土地、矿山等物品。不动产物权归属一般以有关部门的权属登记为依据。物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物权的权属转移法定形式是经过登记变更。否则,无论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所有物,并且经过多久都不能因此改变原物所有人的权属性质。这是有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决定的。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上对债权人保护权利的时间做了限制,也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当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诉讼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同时,民法上还规定了除权期间,也就是特定情况下请求司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一般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如《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我们看到《物权法》上的物权合法占有人,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时,占有人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否则,占有人便会丧失对原物占有权。这里假如原物时动产时,我们很容易理解一件物品被别人无代价的侵占,占有人可以依法在一年内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原物损失。但是,当原物是不动产时,是否也意味着占有人因一年内不行使对侵权人的请求权,侵权人就依法获取了非法占有物的占有权呢?
我们知道不动产多以土地和房产、矿产资源形式存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多以国家所有,房产多数是个人物权。假如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其他企业非法占有了,这个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否则,一年后便会丧失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此是否意味着非法占有人在一年后取得了占有物合法权呢?
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也是经过严格的登记制度才能发生转移的。还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一样,不会因为非合法占有人长时间占有而自动获取占有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对于不及时行使占有权的原物占有人是否因此自然丧失了合法的占有权呢?这样的理解与土地使用权登记转移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权登记转移制度不相符合。
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不动产和动产合法占有人、权利被侵犯时一年期限的请求权呢?对于动产权属的转移我们容易理解。多数动产只要交付就可以证明获取了动产权利。当然有些动产需要变更登记方能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机动车。在此,特殊物权的登记制度与物权占有请求权时效制度、存在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物权法》,保障物权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法律权益,应当依法对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
侵占他人房屋有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占他人房屋有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种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是指由于时效完成而丧失某种请求权。消灭时效因其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所以又称为诉讼时效。
众所周知,不动产一般是指厂房、土地、矿山等物品。不动产物权归属一般以有关部门的权属登记为依据。物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物权的权属转移法定形式是经过登记变更。否则,无论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所有物,并且经过多久都不能因此改变原物所有人的权属性质。这是有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决定的。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上对债权人保护权利的时间做了限制,也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当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诉讼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同时,民法上还规定了除权期间,也就是特定情况下请求司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一般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如《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我们看到《物权法》上的物权合法占有人,遇到占有物(动产和不动产)被人侵占时,占有人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否则,占有人便会丧失对原物占有权。这里假如原物时动产时,我们很容易理解一件物品被别人无代价的侵占,占有人可以依法在一年内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原物损失。但是,当原物是不动产时,是否也意味着占有人因一年内不行使对侵权人的请求权,侵权人就依法获取了非法占有物的占有权呢?
我们知道不动产多以土地和房产、矿产资源形式存在。土地和矿产资源多以国家所有,房产多数是个人物权。假如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其他企业非法占有了,这个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否则,一年后便会丧失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此是否意味着非法占有人在一年后取得了占有物合法权呢?
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也是经过严格的登记制度才能发生转移的。还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一样,不会因为非合法占有人长时间占有而自动获取占有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对于不及时行使占有权的原物占有人是否因此自然丧失了合法的占有权呢?这样的理解与土地使用权登记转移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权登记转移制度不相符合。
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不动产和动产合法占有人、权利被侵犯时一年期限的请求权呢?对于动产权属的转移我们容易理解。多数动产只要交付就可以证明获取了动产权利。当然有些动产需要变更登记方能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机动车。在此,特殊物权的登记制度与物权占有请求权时效制度、存在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物权法》,保障物权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法律权益,应当依法对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时效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或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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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侵占若构成了非法侵占罪,则其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因此非法侵占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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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但房屋因被他人侵占不能交付,侵占期间的租金房主向谁主张
[律师回复] 答: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不能交付房主构成违约,在侵占期间的房租房主有权向侵占要求赔偿,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法律依据: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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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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