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合同诈骗立案条件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在哪里立案
合同诈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一般由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人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则也可以由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诈骗未遂立案标准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二十三条
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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