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特殊侵权对免责事由的适用,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的免责情形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等等。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典》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意外事件是适用侵权责任吗
因意外事件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要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紧急避险造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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