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商标注册有异议怎么处理
对商标注册有异议的处理如下: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并且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注册人有如何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处分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投资权。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四、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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