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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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

一、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

企业间转让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一般民事行为,如果是恶意转让债务的,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的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个人债务属于什么债务

以下情况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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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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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转让,公司的债务转让有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寻求相应的处置方法。 公司的债务转让有哪些方法 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是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是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但是,原有股东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披露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相关信息,让意向受让方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的选择。 值得强调的是,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存在一定的关联度。控股股东一般是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时关联的债权债务情况会比较复杂。因此,转让控股权时,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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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他的叔叔是工程队的,现在工程款要不回,他想知道对于工程款的转让属不属于债权转让的问题,
[律师回复] 其
一,有关主债权转让从债权是否随之转让问题,《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有规定。具体如下:
1、《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但上述规定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截止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具体理由:
1、《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
2、《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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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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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无偿转让的股权,是否属于无偿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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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企业现在准备进行债权转让,我也不懂这些,请问企业打包债权转让增值税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
1、企业所得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1)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所以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2)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应税凭证,所以不用缴纳印花税。
3、营业税
企业转让债权,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没有缴税依据。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企业转让公司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而我们在购买或者转让公司的同时,就必须注意其所存在的债权债务,在相关合同中做明确的约定,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债务的表现形式又有很多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二.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其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三.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转让应规避债务债权,我们主要在不同的债务债权的类型的规避方式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并购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我们在转让合同中一定要仔细的进行约定,这样以后万一引起纠纷,如果您害怕转让公司有风险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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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转让债务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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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案情]
某制衣厂系金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借款10万元。2006年7月份,金某将该企业转让给沈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叶某多次向金某、某制衣厂催讨还款未果,便诉至。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依附于投资人,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性,即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本案制衣厂所负债务应
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沈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沈某的利益受损,沈某可依转让协议向金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金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
第二种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其债务应
首先由企业承担的意见,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和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且为平衡债权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转让后的企业与现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应限制在受让企业的财产的范围内。
[分析]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其次,这样符合立法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性得到立法承认,可见,该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只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再需要办理企业注销及重新登记手续;且根据其中第十八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及注销的法定事由已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
三、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在此
首先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为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正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承担体现出明显的顺位特点,故此案中的共同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虽然现投资人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相对于企业和现投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现投资人和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企业受让财产范围内。因为现投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在于受让了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有失公允。判决书应体现顺位问题。
第一顺位为承担有限性责任的企业和现投资人;第二顺位为原投资人。在第一顺位当中,现投资人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又处于第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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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转让债务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 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 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 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债务受让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务转移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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