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追回来的财物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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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退给受害人。诈骗案件涉及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财产确实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退还给被害人。诈骗罪,退还诈骗钱财只是作为减轻处罚的一种情形,依然要被判处刑罚。若是依旧不知道关于诈骗追回来的财物归谁可以选择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关于诈骗追回来的财物归谁

一、关于诈骗追回来的财物归谁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追赃有三种方式:

1、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案件如何去追款

1、没有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骗犯罪的刑事判决的,法院在刑事判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3、所以,当事人可以直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的财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2、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具体分配依据的原则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以上就是关于诈骗追回来的财物归谁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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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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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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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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