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追缴诈骗款计算利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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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利息,对涉案赃款的从来是不算利息的,一般诈骗他人的钱财达到数额较大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执行追缴诈骗款计算利息吗,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如下所述。
执行追缴诈骗款计算利息吗

一、执行追缴诈骗款计算利息

不包括。

1、在刑事上,对涉案赃款的认定,从来是不算利息的。

2、法律也规定了一条救济的途径: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证据都有哪些

诈骗罪的证据主要包括:

(1)、能够证明诈骗犯罪事实物证

(2)、被诈骗钱款转账记录、账本等书证

(3)、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5)、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三、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诈骗罪与非罪如何区分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执行追缴诈骗款计算利息吗,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诈骗的,从来就没有涉案赃款全部追回的。一般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算利息。在刑事上,对涉案赃款的认定,从来是不算利息的。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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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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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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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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