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

一、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做出约定,但是该约定只能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中的一方索要债务,该方不得拒绝。如果该方不支付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该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时,债务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出的分担,同样是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的离婚协议能对抗债权人吗

夫妻的离婚协议对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承担,只对离婚夫妻双方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离婚协议书对债务的处理能够对抗债务人,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夫妻二人因为逃避债务而协议假离婚,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
一键咨询
  • 145****47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4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0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4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0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4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8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1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2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4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1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够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够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人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金钱债务不得转让,对第三人无影响,无论其是否善意。若约定可转让但需登记,未登记则不可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可依法提撤销权,债务存在时全体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权影响重大,债权人需以个人名义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散伙协议中对合伙债务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
[律师回复] 散伙协议中对合伙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合伙终止时,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散伙协议,并对合伙债务进行划分的,协议对各合伙人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合伙人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最高人民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5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双方债务约定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离婚协议书的债务如何对抗,债权人可否对抗债权人
[律师回复] 离婚债务如何认定、分配,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其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金钱债务不得转让,对第三人无影响,无论其是否善意。若约定可转让但需登记,未登记则不可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可依法提撤销权,债务存在时全体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权影响重大,债权人需以个人名义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协议上债务能不能对抗债权人
[律师回复] 离婚债务如何认定、分配,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其中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能否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呢《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夫妻双方债务约定可以对抗债权人么
夫妻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约定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但这样的约定其实是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该约定只能是在离婚夫妻之间有效,在外部对于债权人来讲是无法产生效力的,于是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至
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得出公证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能把公证等同于公告,公证只是针对特定人的。而公告则对于其他人来说法律上是默认为知道的,是针对所有人的。第三人对于公证的结果是不知晓的,公证自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不能
【案情】
被执行人林某于11月向申请人李某借现金40000元,林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偿还。李某于8月向,要求林某归还借款。立案受理了以李某为原告,林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令被执行人林某偿还申请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月申请人李某向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林某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第三人林某的妻子邹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连带偿还李某的债务。邹某提出异议称,其与林某(男)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在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同时对婚后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个人财产、个人债务都各归个人。同时,邹某提供结婚证一本,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
【分歧】
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够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异议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证的财产约定不能够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异议不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得出公证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能把公证等同于公告,公证只是针对特定人的。而公告则对于其他人来说法律上是默认为知道的,是针对所有人的。第三人对于公证的结果是不知晓的,公证自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而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时候,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并且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邹某提交了财产公证书,证明了与林某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进行了约定,而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但是由于公证不具有公示的效力,邹某并不能通过公证书来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会对抗善意取得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权人撤销权会对抗善意取得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能怎么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是:其
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可见双方违约常常适用于双务合同。其
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了合同规定。其
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是违反了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双方违约。其
四,双方均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将标的物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的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二者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并不强调二者在经济上完全等价。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上力求公平合理,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
(二)须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其与己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考虑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公证的财产约定可以对抗债权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至
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得出公证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能把公证等同于公告,公证只是针对特定人的。而公告则对于其他人来说法律上是默认为知道的,是针对所有人的。第三人对于公证的结果是不知晓的,公证自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不能
【案情】
被执行人林某于11月向申请人李某借现金40000元,林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偿还。李某于8月向,要求林某归还借款。立案受理了以李某为原告,林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令被执行人林某偿还申请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月申请人李某向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林某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第三人林某的妻子邹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连带偿还李某的债务。邹某提出异议称,其与林某(男)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在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同时对婚后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个人财产、个人债务都各归个人。同时,邹某提供结婚证一本,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
【分歧】
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证的财产约定能够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异议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证的财产约定不能够对抗债权人,故本案异议不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得出公证具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证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能把公证等同于公告,公证只是针对特定人的。而公告则对于其他人来说法律上是默认为知道的,是针对所有人的。第三人对于公证的结果是不知晓的,公证自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而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时候,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并且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邹某提交了财产公证书,证明了与林某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进行了约定,而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但是由于公证不具有公示的效力,邹某并不能通过公证书来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