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是否有档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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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是否有档案

一、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是否有档案

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有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遭受家暴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会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中,调解属于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体性要件。

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分歧,一些案件虽然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法官仍然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一旦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者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法院可以不判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

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因此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妇联等职能部门报案或举报,留存好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是否认可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可以使用以下办法让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承认不等于执行,要执行还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确定有关判决的效力,后果是:

(1)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据。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当事人不愿自动执行时,根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但有关身份及离婚判决,只要承认即可。

通常情况下,存在着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内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两种情况。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域内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_判决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只限于某类或某些类的案件;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各国规定多少不同,有两三条、六七条的;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如西方国家有“执行状程序”和“登记执行程序”。在中国,立法和参加缔结得国际条约中都有有关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准则、国家和社会利益条件,可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是否有档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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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有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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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政局档案不在民政局怎么办离婚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 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登记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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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可以查到离婚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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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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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 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登记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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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有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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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民政局有档案吗
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并不会直接寄到民政局,那边是查不到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法院判决离婚后民政局档案不会自动更改为离异,判决书和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就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等于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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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档案丢了,怎么办理离婚
[律师回复]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 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登记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政局查不到结婚证档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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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 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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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民政局有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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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政局没有结婚档案怎么办理离婚
[律师回复] 对于民政局没有结婚档案怎么办理离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结婚证是真实的,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国《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可以向申请离婚。 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划分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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