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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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一、女方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女方起诉离婚的,如果抚养权最终判给女方,则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诉讼请求当然能够得到支持。

因为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权归女方很显然男方不直接抚养孩子,所以其当然应当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起诉离婚男方能得到孩子抚养权

起诉离婚男方是否能得到孩子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起诉离婚男方能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起诉离婚男方是否能得到孩子抚养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女方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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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够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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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入减少,请求退还部分孩子抚养费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蒋某收入减少,要求缩减抚养费可以考虑,但不能以“生活消费降低”“收入减少”为由要求赵某退还带孩子回农村后所得的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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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中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处理问题(诉讼请求表述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或者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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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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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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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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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描述。必须描述所要进入的是什么行业,卖什么产品(或服务),哪些是你的主要客户。所属产业的生命周期是处于萌芽、成长、成熟还是衰退阶段。还有,企业要用独资还是合伙或公司的形态,打算何时开业,营业时间有多长等。
二:产品/服务。需要描述你的产品和服务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特色,你的产品跟竞争者有什么差异,如果并不特别为什么顾客要买。
三:市场。首先需要界定目标市场在哪里,是既有的市场已有的客户,还是在新的市场开发新客户。不同的市场不同的客户都有不同的营销方式。在确定目标之后,决定怎样上市、促销、定价等,并且做好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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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中国《合同法》除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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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01 . 夫妻双方婚内分居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中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亦可要求另一方补付婚内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 单纯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未提起离婚请求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
夫妻分居期间,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并未同时要求离婚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该请求。
03 . 对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结合支付方分居期间的每月收入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确定每月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4 . 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未分割按月计算,请求一个确定具体数额的,由予以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原告在请求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时,不是按照每月数额×分居月份的方式请求补付抚养费,而是以一个确定的数额要求补付的,由酌情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05 .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提讼要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内分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而请求分居期间抚养费,同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是否支持及相应数额。
06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付过子女保姆费或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等,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夫妻婚内分居因而引发婚内抚养费纠纷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抚养义务进行抗辩,如支付保姆费、医药费,定期照顾、探视子女等。
07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所附款项占工资收入绝大部分的,应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08 . 夫妻婚内分居,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另一方补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最终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将把原告方包括请求婚内抚养费的全部诉请一并驳回。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所有,但双方离婚时通常对此可予一并处理。但这必须基于双方离婚为前提,否则请求婚内抚养费的主体仍需为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离婚诉请未被支持的,则往往对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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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女方是否要求赔偿,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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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纵观《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精神抚慰金部分是否应当赔偿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如何赔。况且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看小马给你推论如下:
A:《刑诉法解释》155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B:《道交法》76条规定,赔偿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14条规定:人身损失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之规定。且该解释16条明确规定,因侵权应为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D:《侵权责任法》22条是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
综上,由A→B→C→D可以推论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人可能会疑惑,这个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包括民事诉讼。我认为这个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便利处理案件的程序设定,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能获得支持赔偿,那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能够获得赔偿。
除此之外,法律的效力和体系解释均可作为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
1、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是不包括交通肇事罪的,该规定出台的时间和位阶效力均低于《侵权责任法》。同时,2020年最高法出台了《精神赔偿司法解释》、2020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其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精神抚慰金。
2、《刑诉法解释》138条与155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是前与后、普通与特别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应当特别法优先,应适用《刑诉法解释》155条之规定。
3、根据民法轻法与重法的适用原理,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都会判决承担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了呢?显然,该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显得滑天下之大稽了不是。
另外,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为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互不影响。大部分人认为既然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承担民事上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这个论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且与《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也不一致。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也好,还是单独提起民事也好,在审判过程中都要参考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活动。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诉求返还抚养费获支持
[律师回复]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于先生和王女士2004年3月登记结婚。两个月后,王女士生育一子小奇(化名)。2009年初,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奇由王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2013年10月,于先生与小奇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于先生诉称,离婚后,其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并借给王女士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孩子上学。其为孩子付出了十年的感情和精力,现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难以承受精神与经济的巨大压力,要求被告王女士和小奇返还抚养费131万余元,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返还轿车。被告王女士辩称,孩子出生时于先生知道孩子不是他亲生的,王女士承认于先生曾给王女士109万元和一辆车,但该笔钱并不是抚养费,因为其一直在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帮助于先生,该笔钱是于先生支付给自己的商务酬谢、偿还债务和治病费用。诉求返还抚养费获支持审理认为,王女士在与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于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因原告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给被告王女士的100余万元是抚养费,并且原告于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对抚养费的金额及方式进行了约定,故原告以抚养费为由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不同意返还,双方可另行解决。最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20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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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女方是否要求赔偿,法院支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男方出轨女方是否要求赔偿,法院支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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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舅舅和他妻子离婚了,他们有一个女儿,离婚时法院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我舅妈,那么离婚男方不按时支持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1、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2、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非婚生子女向生父母索要抚养费需要得到支持吗
[律师回复] 非婚生子女向生父母索要抚养费应该得到支持吗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向生父母主张抚养费的,当事人应该证明双方有血缘关系。
咨询:
我是我生父母非婚生的女儿,今年15岁,一直以来我都跟母亲生活,由其抚养,我与母亲也没有要求生父范某出过抚养费用。但是近年来,由于我母亲身体不好,抚养我越来越困难,且最近面临下岗,而且我马上就要上高中,学费等其他费用增加,我便去找生父索要抚养费,但被拒绝,甚至认为我不是他的女儿,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生父承担抚养费?
律师解答:
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你与范某存在亲生子女关系,你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的权益一样,不受歧视,均受法律保护。据你介绍,你系你母亲与范某的非婚生子女,由于范某不直接抚养你,因此范某应依法负担你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你能生活为止。当然如果范某拒不承认你与他的父女关系,且拒不承担抚养费用的话,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一旦案件到,你方需提交你与范某父女关系的证明。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的证据很难直接收集,在尽量收集此类证据的同时,你可以考虑在向后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做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以确认双方父女的关系。
借款人还款后得知债务已逾诉讼时效要求返还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回复] 2005年1月14日,某村村民谢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同村的胡某借款9500元,并向胡某出具借据一张,其中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对此也一直没有在意,从未催促谢某还款2008年4月,因胡某急需用钱,遂多次向谢某提起要求其尽快还款,谢某便于4月底将9500元全数还给胡某还款后,谢某无意中听别人说起债务过了诉讼时效便可以不还,谢某后悔不已,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遂于5月初向当地,要求债权人胡某返还其已经偿还的9500元法官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规定的除外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谢某于2005年1月14日向胡某借款9500元,约定于3个月内归还,即2005年4月14日前偿还还款期间届满后,谢某没有还款,胡某也没有催促在这种情况下,到2007年4月14日,谢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谢某可以不偿还借款,但是其自愿于2008年4月向胡某偿还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相关规定,谢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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