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抢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行为手段上,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且行为人采取前述行为手段的目的是制服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进行心理上的强制,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使行为人达到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抢劫罪,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两种。“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就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制服了被害人并可以顺利取得财物,但其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具体有哪些,结果加重如何处罚
1、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规律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2、加重处罚的法定刑,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
结果加重犯的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抢劫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对抢劫罪的量刑处罚也是比较重的,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而抢劫过程中往往会伴随对被抢劫的人实施暴力,就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那么,抢劫致人死亡构成何罪?此时还是以抢劫罪论处,但处罚上面往往会比较重。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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