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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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首先是协议的主体有所限制,受遗赠人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次是协议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最后是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是依旧不知道遗赠扶养协议特征有哪些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遗赠扶养协议特征有哪些

一、遗赠扶养协议特征有哪些?

遗赠扶养协议有如下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二、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

1、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在三种继承方式中,其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履行了义务,所以优先。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又比法定继承优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入,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包括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有偿性,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当事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以上就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特征有哪些的相关介绍。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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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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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特征:1主体一般有限制。2、是一种协议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2、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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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须有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遗赠的财产、扶养的条件及要求等内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才成立。它既然是双方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发生效力。
此点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依遗赠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遗赠则不同,遗赠人在设立遗嘱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在遗赠扶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根据协议,被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须负有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在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这与遗赠和赠与不同。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何种形式,《继承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自设立时起到遗赠财产的履行,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不致日后产生纠纷,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订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须经过公证,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因遗赠人死亡分割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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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涉及到一遗嘱问题,现在想咨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问题,求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第一个法律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达成的这么一个合议,一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通常遗赠扶养协议呢,要具有书面的形式,要在纸上写清楚的,扶养权利人是谁,义务人是谁,遗赠人是谁,受遗赠人是谁,彼此有些什么受扶养和提供扶养这样的权利义务,将来一方死亡了,那么怎么把遗产留给对方,这么一个权利义务都要以书面形式要写下来,所以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所以它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第三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双务,就是双方都有权利义务的,不是无偿的,不是单方的义务,它跟遗嘱是不一样的,它是双务的。第四个特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五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这一方必须是自然人,这个自然人还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的自然人。遗赠扶养协议的第六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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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应当以书面形式形成法律效力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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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遗赠扶养协议法律特征包括: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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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是受扶养人和扶养人双方约定签订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签订此协议的主体,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是组织等,法定继承人之间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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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是主体方面是存在着限制的,遗赠人员只能够是公民,非要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除此之外,遗赠扶养协议它是属于一种协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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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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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收养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非常孝顺,人品很好,准备签个协议,问下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怎么确定,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遗赠人与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之义务,遗赠人在死后将其名下之房产赠予扶养人,后者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抚养协议至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此情形通常“亮红灯”。上述协议,有的虽经律师事务所见证,或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动迁办的书面确认,但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办理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赠人与扶养人通常并未在遗赠人死亡前办理公证手续,而在遗赠人死亡之后,公证机关在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也不肯办理公证手续。有鉴于此,房产登记机关通常建议当事人至法院请求确认扶养遗赠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多为孤老,没有子女,而扶养人通常为其近亲属,且已按协议尽到了对遗赠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为了使其占有的不动产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扶养人通常会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如遗赠人虽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尚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存在,可列其为被告,作为诉讼案件受理。但是,如遗赠人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如何罗列被告?有的法官建议将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列为被告,以形成诉讼之两造双方。但是,这是否会因法院的建议造成滥诉?因为遗赠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对法院传票十分反感,认为其与扶养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而通知出庭反而造成了其经济损失,故不愿意加入到诉讼中来。甚至于有这样的极端情形:遗赠人除了扶养人为其兄弟之晚辈外,没有其他任何晚辈子女。人民法院遇此情形将如何处理?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有“法律上的争讼性”,也就是说,必须存在有发生在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争端,而上述情形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争端,或者说并不存在对相关利益有争端的两方当事人,将此作为诉讼案件受理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至此,当事人的维权路径受阻。 我国《民诉法》将非诉程序列为特别程序,但范围非常明确,仅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并未明确遗赠扶养协议也可适用非诉程序来确定效力。而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需求,如果囿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造成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功能下降。因此,适当扩大非诉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必然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程序的非诉案件及相关特定案件之范围非常广泛,如:遗嘱文件的验证,对死者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财产的管理,宣告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等。 如前所述,针对遗赠扶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将其纳入特别程序予以受理,具体做法可参考公示催告程序:首先由受遗赠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遗赠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及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通常不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由申报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作为被告,通过开庭审理确定涉案房屋之权利归属;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作出确认判决,确认遗赠抚养协议之效力,并进行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扶养人可持判决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受遗赠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
你好,我爷爷去世前和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现在人已经不在了,现在还有问题要处理,请问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特点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遗赠扶养协议的释义: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法律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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