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的介绍人是诈骗共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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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介绍人不知情,那么不属于共犯,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且收取了一定的费用那么属于共犯。因此关于介绍人是诈骗共犯吗的问题需要判断介绍人是否有主观意识上的知情行为进行判断。
案件中的介绍人是诈骗共犯吗?

一、案件中的介绍人是诈骗共犯吗?

诈骗罪介绍人不一定有罪,有罪时是共犯。

1.如果介绍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则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

2.如果介绍人在事前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对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介绍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

3.如果介绍人在事前不知情,但收取了服务费,那么,介绍人也应该负有法律责任。

二、诈骗罪的从犯该如何认定?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 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 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5、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三、可以作为诈骗罪的证据有哪些?

1、书面报案材料与报案人身份证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报案材料。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当事人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

最好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如果对方留的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其中或有线索;

3、关于诈骗行为的证据

证据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证明自己被骗的证据,第二是财产给付的记录,前者包括微信、支付宝、电话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事情发生经过的证人证言、相关文件材料等,后者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交付现金情况、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车辆、房产过户等能证明把金钱或者财产交付给对方的时间、地点、过程。

四、诈骗罪的哪些情况不会追缴诈骗财物?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如果是因为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是不予追缴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是需要积极的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去执行各项民事行为的,不能有违背的行为出现。

关于介绍人是诈骗共犯吗的问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需要综合判断介绍人是否有主观意识上的知情行为,或者是否出现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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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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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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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介绍小孩给别人养如果没有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一般无责。如果收取好处属于违法的行为,正常的收养是不能收钱的。有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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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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