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继承人有生活来源的证据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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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其他继承人有生活来源的证据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其他继承人有生活来源的证据有什么

一、其他继承人有生活来源的证据有什么

1、对方有其他赡养义务人或者抚养义务人。

2、银行流水单。这一份证据需要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予以调取,如果对方是有养老金、低保、居民保险的,相关费用都会走银行流水。

3、集体经济合作社分红。这一份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予以调取,相关的经济合作社必须予以配合出具。

4、房产证明。如果对方有租金收入或者卖房收入,则可以调取其名下,或者其实际控制房产的信息,用以证明其名下有租金收入。

5、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再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什么

继承人在以下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其他继承人有生活来源的证据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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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杀害行为不区分即遂还是未遂,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就应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如果继承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但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直接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如何衡量?这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是一种比较恶劣的行为,但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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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中找不到继承人其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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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2、由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哪些情况适用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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