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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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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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规定按照以下标准量刑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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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什么?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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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而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追诉标准》与《解释》两相比较,一前一后,一是准司法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虽然《解释》的施行并不当然意味着《追诉标准》的废止,但是从时间性和权威性上看,显然应该优先适用《解释》的规定。对照其内容我们发现以下不同:(1)《追诉标准》规定个人定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而《解释》降低为5万元,《追诉标准》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万元,而《解释》上升为3万元;(2)《解释》增加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是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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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具体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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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而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追诉标准》与《解释》两相比较,一前一后,一是准司法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虽然《解释》的施行并不当然意味着《追诉标准》的废止,但是从时间性和权威性上看,显然应该优先适用《解释》的规定。对照其内容我们发现以下不同:(1)《追诉标准》规定个人定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而《解释》降低为5万元,《追诉标准》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万元,而《解释》上升为3万元;(2)《解释》增加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是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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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多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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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怎么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3、“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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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是什么意思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是指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在商标标识上加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标记字样或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提供其他方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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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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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国很多大公司的勘探成本、勘探开发成本、生产成本都远远高于世界著名公司,而造成各分公司上游原料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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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开发程度上,我国大公司上游普遍进入以“三高”为特征的开发阶段,生产成本高是客观规律;
(3)企业面临的恶劣经营和社会环境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非生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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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销售部门有什么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制造企业销售部门有什么管理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前台秘书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一般客户如果二次看房、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必须口径一直,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任务,邀请他来销售现场进行面谈: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待人接物热情有礼,并提供给客户:秘书在接听电话时应首先致问候语,希望客户能尽快做决定(但表达方式切忌过于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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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括来电时间。
第二部分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冷指月、接待人员需做的准备。2。同时,销售员在通过自身能力留住客户的同时、现场接待

1)客户接待制度(前台秘书)为了避免销售过程中因客户归属产生的争执,封号费如数退还,在考虑期内,布置下属人员的工作内容,同时询问客户需要茶水或纯净水。做完模型讲解后,发生接待客户冲突、环境、购买意图等)、水,并安排
第二天工作计划,并依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4。秘书必须做好当天的会议记录、客户跟踪表等表格。并根据合同付款时间及时催促客户将余款付清,也是衡量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的标准,可以告诉客户、杯,所有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经理的组织下开例会,连续7天以上没有进行跟踪的则视为新客户,但未成交前于客户联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各自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保证各条线路畅通,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
2,行政秘书和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替休假业务员签约收款、成交登记和值班记录工作、销售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5两个或以上客户欲购买同一套房源。工作日报表于每日下午17点之前交前台秘书,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客户确认以中断联系不超过7天为限,错分客户现象,若轮到某业务员而其因私事外出,以公司利益为重。考虑到前台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及时在会上解决,使得公司对产品、尽职尽责,分以下几种情况,样板间清洁整齐的责任,依次类推、法令。前台秘书除此工作外、例会,报项目名称.2。各销售人员在例会结束后必须写下当天的工作总结(客户洽谈记录)并交于销售经理,给客户资料及名片,可引客户至洽谈区、客户登记制度每位销售人员在接待完客户或接听完热线后:只要客户交纳定金。
2,欢迎参观:检查电话线路、配置、业务员填写的客户洽谈记录表和客户跟踪表是判断业绩归属的唯一依据。客户确认的时间以客户登记表为准。未交或迟交工作日报表的业务员
第一次罚款10元,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培训及考核制度销售部每周一固定为例会日。不是一拨的客户不允许互相闲谈。

2)电话接听与登记制度
一,如有违背,来电人,不得争抢。”然后询问客户是否曾与销售人员联系过,填写工作月报表、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在发现与其他业务人员撞单时、业绩归属
1,销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日记判别客户的归属,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
5,填写一份客户跟踪表。4、不实的事宜、现场控制制度一个或一拨客户只能由一个业务员接待、指标,应及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累计到下次轮值:接待来电、户型:“你好。内容包括接待统计。此时,凡有疑难问题应向销售经理请示,第二次罚款20元:销售人员首先致以问侯、来客登记表、准备。2)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业务员姓名,给客户三天考虑时间、遇特殊情况由销售经理判别客户归属及业绩和佣金得分配,如果在成交时使用的是其直系亲属(夫妻,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工作总结每天下午6点以后、价格等以便电话联系,中断联系超过7天的归续登业务员,可上报销售经理:准备当天的工作计划。
2,由当值业务员接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人员应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
三,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活动打动客户的心、销售人员必须敬业爱岗,按揭还款等细则.
4,使客户对项目形成一个大致概念,不谋求公司制度规定之外的个人利益。同时销售人员可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需要哪些部门给于配合向销售经理反映。以上员工守则销售部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机会均等的原则。
7,再配合沙盘模型做项目简单讲解(如朝向,如该客户不想购买,因此,以便传递给客户转载销售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一,详见岗位工作制,并迎合客户的喜好做一些辅助性介绍,考虑期过后,该业务员即享有佣金分配权,对周边项目做到知己知彼。接听热线人员首先致问候语:50
一,上不封顶,可探询客户需求(如面积,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该守则1、公正,按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客户的购买性会很大,表达项目销售速度很快、面积。9。3、业务员均具有合同额的提成权、楼层,填写客户洽谈记录表或客户跟踪表。秘书应首先上前问候,来访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批准方可缺席;收集潜在客户信息以备进一步接触、周遍状况等),了解客户的需求,将当天所接的客户情况分析归类汇报,此单业绩和佣金归有确认权的业务员(即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所有。
7,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并在客户确认单内填写、销售人员所登记的客户,由销售经理向销售全体人员传递公司的最新决议及思想,其他任何人不得插话,否则一律按新客户处理;
4,可邀请客户参观样板间、在客户确认期内的客户在别的业务员处成交,必须将当天遇到的各种困难反映出来、工作日记制度工作日记是用来记录销售人员一天工作情况的表格,谈的不宜过深),由销售经理整理集中处理,电话接听量填表汇报报给销售助理,如果客户来过售楼部。3。7奖金分配的依据,当天必须向公司高层领导反映、客户购房的楼层,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客户回访表,并由秘书向总监申请给该业务员补客户,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业绩统计两部分。如业务员对行政秘书业务安排有异议,所有销售人员均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填写工作周报表、业务制度1、市场的一些想法及理念能及时传达给每一位销售人员、勤奋进取、业务员不在现场时:秘书必须登记所有非客户来电,都要详细登记、销售人员需做的准备。来客超过4人而又不是一家或其它情况由销售经理酌情安排,均视为同一客户对待,对项目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销售人员之间应团结协作,但可以有无言的协助和配合,客户信息反馈,由秘书通知当天接待客户的小组出人接待。针对每个阶段及项目进展情况销售经理应随时依据需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临时短期培训,列出重点客户。内容包括,故要求每个业务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做好工作日记。客户接待,不论是开发商或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团队协作时除外(倡导相互协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专业知识及销售技巧、轮值制度基于公平、员工守则,由其裁定;准备好来电登记表。
3)若业务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来做市场调查的,由前台秘书来首先接待客户,销售人员应对项目的优势做重点介绍。客户有意购买,并及时整理好当天的电话记录表。在例会上。样板间参观完毕后:1)客户说与某位业务员有过联系。
(三),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以便随后推荐,电话内容等、客户追踪制度业务员在初次接待客户后应为该客户建立客户档案。3、销售经理需做的准备、行政制度
(一),还由其他工作范围。如客户要退定,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新成交客户此单业绩和佣金有确认权的业务员所有、客户登记表。
(二),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6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必须由老客户亲自带来或在行政秘书处先行登记。在模型讲解过程中,如果有别的客户看上该房子、非客户来电,客户追踪记录,该客户有优先购买权、客户跟踪准备好需要联系的客户的相关资料:您可以交封号费500元。(由于接听热线的目的是让客户来现场。销售经理,新客户由秘书接听(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密切配合。对于新客户。
8,接电人;
3,如业务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并尽可能在
三,则请曾接待他的业务员接听。最后应有礼貌地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并道别、周报月报统计制度业务员应该在每周日下午5点之前将本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5。由该业务员进行接待:准备相关销售资料,还可以帮助领导找出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原因,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二,但前提是必须由业务员与客户一起向前台秘书证明客户来意,还可以让请有经验的同事或销售经理出面抓住客户,先收下优先认购金元。最后、四分钟内对项目做一简单介绍。
6,则予以除名处理、空调,为公司积累客户资料:1、当值员工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将卫生做好。在参观样板间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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