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抚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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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抚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父母双方具备合作的前提。2、符合孩子实际教养的情况。3、尊重子女的意见。4、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5、没有不适宜采取共同抚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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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抚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共同抚养是指男女离婚孩子抚养权不归其中一方所有,而是由双方共同拥有抚养权,轮流去照顾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说明法律上是允许父母双方进行共同抚养子女的。

共同抚养要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具备合作的前提。这点至关重要,共同抚养子女需要由父母双方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孩子的一致协议,不管是对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还是各种小细节方面,都需要父母双方极大程度的进行配合以及合作。

2、符合孩子实际教养的情况。采取该种抚养方式必须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父母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需要符合孩子实际教养情况。例如孩子日常的上下课是母亲负责接送,功课也是母亲负责辅导的话,那可以在离婚后安排孩子周一到周五在母亲这边生活,周六到周日到父亲这边生活。同时双方也需要对孩子的抚养费用达到一个共识,也即是双方如何去承担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医疗等方面的一些支出费用。

3、尊重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已经满八周岁,且孩子只愿意跟随一方共同生活,不愿意采取共同抚养的模式,那就不应该强求子女按照父母的需求进行共同抚养。

4、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5、不适宜采取共同抚养的情形。若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是不能采用共同抚养的抚养模式的。另外,婴幼儿一般不适宜采取共同抚养模式,婴幼儿在哺乳期,若强行将孩子与母亲分离必然对婴幼儿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离婚时,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抚养权案件当中,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状况、房屋居住情况、孩子目前生活情况的证据、孩子的实际生活花费情况的情况、孩子在哪一方生活的证据,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即使你们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与比如,一方的工作性质、职业技能、工作时间、陪伴孩子的时间,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司法实践中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几大因素:子女抚养方面,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这是判决孩子归谁最重要的指标!

这个意思就是说,即使对方家缠万贯,但他有虐童倾向,法官也不会傻到把孩子判给这样一个人。

1、孩子的年龄

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实践中8周岁以上(法条规定10周岁以上)法官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2、从孩子的性别

男孩一般倾向于男方,女孩一般倾向于女方,两个孩子原则一人一个。

例如: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八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

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

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5、离婚时孩子在哪一方身边

这个也很关键,如果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最好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在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中,这就需要父母在诉讼中尽可能收集更多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包括庭审的表现都非常关键。

所以以上的因素和要点,就是我们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些“突破口”!

共同抚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一般都建议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父母们可以优先选择共同抚养的模式,双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商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呵护子女的成长。若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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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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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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