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行使孩子的探望权的规定是: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3.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离婚后抚养权怎样争夺
离婚后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存在下列优势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的学历、收入水平、思想品质等方面由于对方,自己能够更好的教育孩子。
二、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优于对方。如自己居住的地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
三、证明孩子更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因为法律规定,判决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四、由于实践中,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所以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父母生活,且自己的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纠纷法院怎样离婚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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