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讯逼供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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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讯逼供方式主要有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只要是利用逼供的方式获得的口供,那么都是不被法院受理的,如果有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那么监管人员都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般刑讯逼供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刑讯逼供方式有哪些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区别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

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4、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三、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讯逼供方式有哪些上文已给予明确回答,对于刑讯逼供的表现行为主要在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只要有此行为是完全不被法律认可,反而是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所以,认定一个人有罪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承担该有的责任。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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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法律中规定,在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之后,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此时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也就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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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罚站法:强迫靠墙罚站,由于时间太长,昏倒在地,随后,又强迫跪在地上,一跪就是六、七个小时。
2、手拷法:用手拷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长期折磨,使手腕被手拷磨得看到骨头、脚颈被铁链磨得见到骨头。
3、电警棍法:把上衣拉上去套在我头上,用电警棍在赤身肉体上下捅,至使腹部一片片血痕,还用电警棍对准手指电,使全身烧得无法忍受,轮翻在迎宾饭店折磨了几个昼夜。
4、皮带抽打法:用皮带没头没脸的抽我。
5、剥夺睡眠法:连续42天日夜不给睡觉轮番折磨。
6、搓衣板法:用“背剑式”反拷着(难受的生不如死)跪在搓衣板上,一跪就是一夜。现在手腕上还留有块块疤痕,膝盖都跪肿起来,皮都跪掉了,血肉模糊。
7、链法:用铁链拴住双脚,肩部、腰上都用绳子捆吊着,使一动不能动。
8、苍蝇、蚊子法:夏天,苍蝇、蚊子,把拍的死苍蝇和虫子逼我吃掉。
9、吐痰法:有时还很随便地朝脸上喷口水和痰。已没有任何尊严可言。
10、烫烟头法:将抽的烟头掐在手背上,并叫我喊他爷爷,祖宗。
1
1、扣板油法:用手扣捏腋下两边(称之为扣板油)腋下两边被扣得由紫变黑。这样叫他疼得要命,又不会留外伤。
1
2、下身敲打法:用竹片使劲敲打下身并说:“就算你出去也失去性功能。”使得一度小便困难。
1
3、辣椒擦眼睛法:百般折磨,一直不让睡觉,困时,就用辣椒中间的筋擦眼睛,经擦多次,
1
4、“自产自销”法:把我吊起来,不让小便,后来给小便用盆子等下来后给喝,还以此为乐,说这叫“自产自销”,真是心比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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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凳砸脚法:用方凳砸脚面使脚面皮开肉绽,疼痛难忍。
1
6、吊钢丝法: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
7、饥饿法:每天早晚只给半碗稀饭,并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
8、株连法:在审讯时把亲朋好友都抓起来,说被抓先后被如何的折磨等等,最后说我父母家被抄等情况来给我施加压力。
1
9、拳头法::用手铐将吊到钢丝上,用两只拳头猛打我的腮部,直打得满嘴是血和肉块,还不准吐出来,硬要我咽下去。现在回想,那真是惨绝人寰,人间地狱生活。
20、竹片法:用电警棍、竹片不时的敲打手指和脚指。当被折磨昏过去时,就用冷水将泼醒,还开玩笑说:“你一昏过去,就绝缘了,电警棍对你不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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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椅子法:从背后捆把椅子,叫跪在搓衣板上,他们坐在椅子上(使疼痛难忍)。
2
2、摇晃法:前后摇晃钢丝,长期将双手平拉捆在钢丝上,直至双臂都变成紫黑色,腰部以下全部水肿。由于严重折磨,使左臂侧神经被拉坏死,手和胳膊失去知觉。
2
3、啤酒扳法:用的扳子反扳手指。把十个手指全部扳肿起来,指甲里充满淤血,曾几次被痛昏死过去。
2
4、冷冻法:几次被折磨得痛昏死过去,就用冷水泼,把泼醒后,就将空调温度调到最低,用电风扇对着吹,冻得全身发抖。
2
5、噪音掩盖法:不论白天黑夜,鞭打时就将电视声音开得很响,来掩盖叫喊声。
2
6、法:用筷子竹片敲手指,用方凳脚踩,用缝被手指甲,说将淤血放掉才会好得快些,不久,十个指甲全部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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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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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罚站法:强迫 靠墙罚站,由于时间太长,昏倒在地,随后,又强迫跪在地上,一跪就是
六、七个小时。
2、手拷法:用手拷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长期折磨,使手腕被手拷磨得看到骨头、脚颈被铁链磨得见到骨头。
3、电警棍法:把上衣拉上去套在我头上,用电警棍在赤身肉体上下捅,至使腹部一片片血痕,还用电警棍对准手指电,使全身烧得无法忍受,轮翻在迎宾饭店折磨了几个昼夜。
4、皮带抽打法:用皮带没头没脸的抽我。
5、剥夺睡眠法:连续42天日夜不给睡觉轮番折磨。
6、搓衣板法:用“背剑式”反拷着(难受的生不如死)跪在搓衣板上,一跪就是一夜。现在手腕上还留有块块疤痕,膝盖都跪肿起来,皮都跪掉了,血肉模糊。
7、链法:用铁链拴住双脚,肩部、腰上都用绳子捆吊着,使一动不能动。
8、苍蝇、蚊子法:夏天,苍蝇、蚊子,把拍的死苍蝇和虫子逼我吃掉。
9、吐痰法:有时还很随便地朝脸上喷口水和痰。已没有任何尊严可言。
10、烫烟头法:将抽的烟头掐在手背上,并叫我喊他爷爷,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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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板油法:用手扣捏腋下两边(称之为扣板油)腋下两边被扣得由紫变黑。这样叫他疼得要命,又不会留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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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身敲打法:用竹片使劲敲打下身并说:“就算你出去也失去性功能。”使得一度小便困难。
1
3、辣椒擦眼睛法:百般折磨,一直不让睡觉,困时,就用辣椒中间的筋擦眼睛,经擦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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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产自销”法:把我吊起来,不让小便,后来给小便用盆子等下来后给喝,还以此为乐,说这叫“自产自销”,真是心比蝎毒。
1
5、方凳砸脚法:用方凳砸脚面使脚面皮开肉绽,疼痛难忍。
1
6、吊钢丝法: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
7、饥饿法:每天早晚只给半碗稀饭,并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
8、株连法:在审讯时把亲朋好友都抓起来,说被抓先后被如何的折磨等等,最后说我父母家被抄等情况来给我施加压力。
1
9、拳头法::用手铐将吊到钢丝上,用两只拳头猛打我的腮部,直打得满嘴是血和肉块,还不准吐出来,硬要我咽下去。现在回想,那真是惨绝人寰,人间地狱生活。
20、竹片法:用电警棍、竹片不时的敲打手指和脚指。当被折磨昏过去时,就用冷水将泼醒,还开玩笑说:“你一昏过去,就绝缘了,电警棍对你不起作用了”。
2
1、椅子法:从背后捆把椅子,叫跪在搓衣板上,他们坐在椅子上(使疼痛难忍)。
2
2、摇晃法:前后摇晃钢丝,长期将双手平拉捆在钢丝上,直至双臂都变成紫黑色,腰部以下全部水肿。由于严重折磨,使左臂侧神经被拉坏死,手和胳膊失去知觉。
2
3、啤酒扳法:用的扳子反扳手指。把十个手指全部扳肿起来,指甲里充满淤血,曾几次被痛昏死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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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冷冻法:几次被折磨得痛昏死过去,就用冷水泼,把泼醒后,就将空调温度调到最低,用电风扇对着吹,冻得全身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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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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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犯法不?
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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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哪些,刑讯逼供罪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一、常见的行为有哪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为刑法意义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的发生。因此,这种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二、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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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是谁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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