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应否参加股东会
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
隐名股东在其未显名时不具有股东资格,其权益应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表决权。否则,隐名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可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成立。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二、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吗
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时,该合同即为代持股合同。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而得到保护。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过程,即为“显名”。
公司及公司股东均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且行使股东权利的,隐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隐名股东应否参加股东会?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此时其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并没有其名字。其作为显名股东“背后”的那个人,在许多股东权益上是无法享受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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