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人的主体是谁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根据被代位人的不同身份,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所有直系晚辈血亲,而且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关于本编所称子女范围的规定。所谓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我们认为,在遗产继承法律适用方面,不仅应当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而且还应当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情形。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规定,只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而不包含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情形。但遗产继承应当首先适用的是继承编的规定,同时也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里的“不受辈数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代位继承的按支继承原则,举一个特殊一点的例子,如果代位继承人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去世的,则应当由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再代位继承”,以此类推。
另外,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这两项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不同,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基于赡养事实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其子女享有的代位继承权则是基于血亲关系。
第二种情况,如果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则代位继承人只是被代位人的子女,而不是被代位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有利于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但考虑到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甥子女)的子女之间的亲等关系已经比较疏远,而且现实生活中的情感连接也不是十分密切,所以,在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时候,代位继承人只限定在被代位人的子女这一代。
二、所有的继承都可以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之所以存在于法定继承中,是因为法定继承发生在遗嘱未处分到的财产部分,此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愿意把其财产授予他最亲近的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两个顺序中的继承人。而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律从人之常情进行推定,被继承人关心其孙辈的生活,愿意让其继承财产。因此,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进行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是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因此此时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这部分遗嘱应不发生效力,所涉遗产应归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三、父亲对祖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子女在代位继承中确定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有帮助吗?
代位继承中应考虑被代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参与继承,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如果被代位人生前已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代位继承。同理,确定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这不但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而且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民法典》中就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旁系晚辈血亲也属于代位继承人,只不过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已。关于代位继承人的主体是谁,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要是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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