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盖在借条上是否有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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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章盖在借条上是否有用问题带来帮助。
合同章盖在借条上是否有用

一、合同章盖在借条上是否有用

合同章盖在借条上是有用的,借条也是一种借款合同,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章,常见的是债权人进行签字。个人借款的情况下,一般只要债务人在借条上签字即可。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只要明确双方之间真实的债权关系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只有借条起诉是否有用

一般情况下,凭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只要满足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借条可以作为开庭时的证据出借人只有借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生效。

这就要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在较大金额的借贷中,出借人仅借条在手,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提供转账凭证。

在小额借款中,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

不过,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

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可能5万元的借贷就属于大额,需要转账凭证;但是另一笔借贷中,10万元的借贷仍属于小额,不需要转账凭证。因此,在实务中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出借人来说;

就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借款,尽量避免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手里即使有借条,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合同章盖在借条上是否有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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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此问题的回答切忌“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日;该工程项目实行核算、调动和聘用手续,挂靠人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其对外从事买卖、租赁。李某与该建筑公司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我所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顺利打败材料商的。对于挂靠施工人对外发生的民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这与是否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有关,与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以谁的名义有关,还与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有关,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案件中,原告是三个建筑材料商,要从多个角度考察分析。而作为被挂靠人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挂靠人的监督和管理,还要注意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从未盖章确认或参与履行挂靠人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由其挂靠的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二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主体,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该建筑公司从不参与,被告一为李某,被告二为某建筑公司。原告诉称李某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某建筑公司的内部员工,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该建筑公司对该合同毫不知情,亦从未参与过履行;且该公司对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在材料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生效,其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李某作为挂靠的项目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亦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任免,而不能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李某也不能以材料实际用于项目而逃避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交易的名义主体与实质主体是一致的。原告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李某主张权利,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不能认定原告在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由此可见、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严重瑕疵,购销合同与材料对账单都没有建筑公司的印章,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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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加盖公章是否属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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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某作为挂靠的项目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亦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任免,而不能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李某也不能以材料实际用于项目而逃避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交易的名义主体与实质主体是一致的。原告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李某主张权利,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不能认定原告在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由此可见、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严重瑕疵,购销合同与材料对账单都没有建筑公司的印章,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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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2]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 (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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