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弟之间赡养老人协议是否有效
子女之间就赡养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经老人同意,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的,是有效的。
因此,原则上我国法律是认可《赡养协议》的效力的,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征得老年人同意;
2.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不违背老人的意愿。
免除一方或多方赡养老人义务的约定无效,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二、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没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在特殊情况下有扶养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应由其父母抚养,子女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没有赡养老人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未尽赡养义务的,没有遗弃、虐待等严重行为,不会丧失继承权。
但有继承权利,不一定就可获得遗产。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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